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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基本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贪污腐败案件的侦察机关,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受理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举报、侦查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2016年主要工作:1、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始终把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民计民生类案件作为打击重点,推动树立法治权威。积极开展打黑除恶、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行动。共办理审查批捕案件20件45人,审查起诉案件97件180人。特别是对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被害人数逾300人,犯罪嫌疑人达62人的“4.21”特大网络诈骗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快捕,有效震慑了此类案件滋生蔓延。

  2、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运用不捕、不诉等司法手段,做好不捕说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量刑建议等工作。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从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0人,不起诉处理14人。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积极推进未检专门办案区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人性化管理模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件8人,起诉3人,不起诉5人。

  3、深入推进矛盾化解。全面贯彻落实检察长接待日、控告申诉首办责任等制度,通过带案下访、约访、巡访以及开设“12309”举报电话等便民利民措施,畅通“信、访、网、电、视频”接访渠道,运用接待窗口、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检察民生服务热线等载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2件61人。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规定》。开展律师参与接访14次,视频接访7次。深入学校、社区、企业、乡村、单位、机关上法制课、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讲32次。

  4、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主动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成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室,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务“绿色崛起”战略,与县林业局等单位签订《关于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8件13人。督促相关单位修复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良性发展。

  5、全力投入脱贫攻坚。围绕“主战场”,打好“攻坚战”,切实认真履行检察职责,找准检察机关服务脱贫攻坚工作的着力点,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扶贫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采取预防宣讲、查办案件等方式,服务脱贫攻坚,与县扶贫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信息渠道。下派第一书记驻村帮扶,逐户落实帮扶措施。协调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小微产业发展,努力增强帮扶实效。协调各方力量,争取扶贫开发资金,单位自筹资金17万元,用于帮扶村的人居环境改善、村道修缮养护、种养殖业发展。

  6、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办贪污受贿案件3件4人。坚持把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坚持有案必查。通过对原白什乡党委书记杨某某、会计张某某套取160余万元工程项目资金贪污案、原江油长钢特材厂副厂长王某某受贿案等案件的成功查办,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余万元。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密切了干群关系,维护了群众利益。同时还参与查办了原攀长钢集团公司副总王某某受贿案、原广元市副市长任某某受贿案等一系列大要案。

  7、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抓住重点部位进行预防宣传,主动加强与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单位、行业、部门沟通合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巡回宣传,扎实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法治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积极推进“开门预防”,为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0余次,召开预防职务犯罪法治讲座4次,为全县新任科级领导干部作预防职务犯罪授课1次。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预防作用,提供查询90余次。深入推进法律“七进”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

  二、部门概况

  我院属于一级决算单位,无下属决算单位。有政法干警编制数37个,工勤编制数1个,实际在编政法干警35人,工勤1人,退休干部6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检察院收入决算总额为808.3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745.19万元,上年结转收入63.2万元。收入决算总额较2015年增加57.51万元,主要原因人员工资增加、办案数量及办案成本增加。

  2016年检察院支出决算总额为808.3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46.7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82.51万元,医疗卫生15.5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71万元,其他支出24.8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支出决算总额较2015年增加57.51万元,主要原因人员工资增加、办案数量及办案成本增加。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808.3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57.5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县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8.3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57.51万元,增长7.6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县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8.3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646.71万元,占80.0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51万元,占10.21%;医疗卫生支出15.58万元,占1.93%;住房保障支出38.71万元,占4.79%;其他支出24.86万元,占3.0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中:一般行政运行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472.96万元,完成预算100%;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73.75万元,完成预算100%。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2016年决算数为16.56万元,完成预算100%。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0.31万元,完成预算1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4.84万元,完成预算10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7.93万元,完成预算100%。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5.58万元,完成预算100%。

    5.住房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38.71万元,完成预算100%。

    6. 其他支出24.86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县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46.7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76.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15.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县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3.09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0.67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42万元,完成预算100%。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9.63万元,下降29.4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9.72万元,下降31.98%,变动的主要原因车辆管理更加严格,降低派车次数,提高派车效率等;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09万元,增长3.86%,主要原因是接待任务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0.67万元,占89.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42万元,占10.48%。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6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8辆,其中:轿车3辆、越野车4辆,小型客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67万元。主要用于业务部门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2.42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50批次,303人,共计支出2.42万元,具体开支内容包括:

    1、接待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公诉处、侦监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法警队、计财处、办公室、政治处等相关处室指导工作38批次,共计179人,支出1.65万元;

    2、接待壤塘检察院一行15人两餐,共计0.17万元;

    3、接待平武检察院交流工作2次10人,共计0.08万元;

    4、接待省总工会一行6人,共计0.06万元;

    5、接待省检察院指导工作2次17人,共计0.16万元;

    6、接待江油检察院交流工作2次15人,共计0.11万元;

    7、接待梓潼检察院交流工作2次17人,共计0.11万元;

    8、接待高新区检察院一行9人,共计0.06万元

    9、接待游仙区检察院一行4人,共计0.03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此项支出为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115.78万元,比2015年增加36.63万元,增长46.28%。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本单位此项支出为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单位公有车辆8辆,均为执法执勤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资金808.39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应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务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应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务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应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反应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反应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 反应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14.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