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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制及申请流程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被害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则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该规则。

   第二条  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坚持公正、便捷、及时的原则,以利于刑事被害人困难的及时解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被害人或监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以书面形式转交给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残疾,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三)刑事被害人中系未成年人的。

   第六条  因过失犯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参照本规则予以提供帮助。

   第七条  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确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

   第八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第九条  申请人先行向办案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依据办案机关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准许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告知办案机关。

   第十条  申请人凭办案机关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应当支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等工作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已经决定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并且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撤销或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在撤销或终止决定作出后及时函告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有关决定撤销法律援助申请决定,并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第十三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中心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有业务指导和监督义务。办案机关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