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青年人才培养,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青年干部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高检院政治部《检察机关后备干部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青年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六)注重发展、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青年干部是指内设部门负责人的预备人选。
第四条 分为近期可以提拔使用和有培养前途需中长期培养两部分。要把选拔培养近期可以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作为工作重点。 第五条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是中层领导干部或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
(二)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法律专业知识;
(三)熟悉业务、法纪观念强;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符合以下要求,形成有利于新老交替的合理格局:
(一)一般应以35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应不低于70%,3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干部比例应在5年内逐步提升。
第十条 选拔青年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等时机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加强青年干部培养教育。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把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的原则,因人而宜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二条 采取上挂、轮岗、交流等多种渠道,在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青年干部。
第十三条 建立青年干部培养联系人制度。院党组成员负责联系一定数量的青年干部,定期谈话,及时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品质、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培养提高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做好青年干部的考察工作。平时应结合日常工作和中心任务注意考察青年干部。
第十六条 建立青年干部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青年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干部简要情况表、考察材料、培养方案及推荐、评议、奖惩情况等。
第十八条 建立青年干部工作责任制。检察长要负总责,亲自抓好领导青年干部的选拔、考察和培养;除明确一名院领导具体分管外,其他领导成员要负有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青年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政工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