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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8-07-1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字号: | |

近年来,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执法办案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侦查监督新途径、新方式,加大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指导,切实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一、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活动的具体措施

(一)高度重视,成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北川羌族院党组高度重视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监督活动,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与公安机关积极协商,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发文成立派驻永昌、禹里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这标志着我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工作全面启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下沉。

(二)制章立制,加强组织保障。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我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开展监督工作的试行方案》,就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开展监督的重大意义、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和重点、监督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布置和安排。此外,特成立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巡查小组,定期派员前往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巡查工作。我院还通过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巡查小组的方式积极探索侦查监督新途径。

二、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北川羌族自治县现有15个派出所,均办理刑事案件,本地区一般刑事案件派出所均可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分别由经侦、刑侦、治安、禁毒大队办理。北川公安局2017年1月至7月共办理(立案)案件152件,其中派出所办理案件120件,占该地区刑事案件总数的78.9%。

(二)北川羌族自治县检察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式。我院在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时,从本县实际出发,主要采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设立驻公安派出所监察室、建立定期巡查监督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1.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我院积极协调县公安局,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公安派出所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刑罚执行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2.设立驻永昌镇、禹里乡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结合北川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侦查监督的新形式,根据北川派出所分散的实际情况,在北川关外、关内以片区设点的形式分别选取了永昌镇、禹里乡设立了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将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下沉延伸,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3.建立定期巡查监督机制。在本院成立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巡查小组,定期派员前往辖区内未设立驻所检察官办公室的公安派出所,通过查阅公安派出所的办案系统,了解受案立案办案情况,通过调阅有关案件卷宗材料,审查是否存在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违法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违法情形,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一定期限内各派出所辖区刑事案件发案规律、特点,研究打击、防范对策和措施;通报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提出整改建议;共同分析研究刑事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一)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办案质量。2017年我院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现场指导、交流、提前介入案件等方式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指导,确保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办案质量。在我院对公安派出所的巡查过程中,立案监督1件。我院在对安昌派出所的定期巡查过程中,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于是我院要求派出所说明立案理由,后经审查,该案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通知公安局撤销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二)规范了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坚持把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错捕漏捕等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在2017年我院对公安派出所书面纠正违法3件,口头纠正违法三十余次,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派出所在立案侦查程序、核查羁押期限、讯问程序等方面的执法行为。

四、与公安机关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一)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开展监督工作的试行方案》,方案明确了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和重点以及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途径,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成立派驻永昌、禹里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作用,切实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促进公安派出所依法、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在永昌镇、禹里乡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在驻点派出所分别设立一间独立的办公室,在办公室悬挂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重点以及工作机制,明确检察工作职责和流程;要求检察人员定期在派出所坐班,开展监督和接访工作。

(三)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驻派出所检察办公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执法联席和监督。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

一是在监督理念方面。“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然存在,对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监督动力不足,作为相对方的公安派出所也因对监督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是在监督质量方面。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很大程度上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如果检警关系不顺畅,衔接不够完善,容易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侦查监督的手段有限,监督力度较弱,缺乏保障机制,影响了监督功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一般只能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纠正的,没有相应的机制保证监督取得实效。因此,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侦查监督职责。

四是我院侦查监督科人手不足,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五是需早日建成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督效率。

六、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监督目的,有效化解矛盾。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加强法律监督,可以有效纠正公安派出所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等行为,促进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明确侦查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办案工作开展的有利方面,让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侦查活动监督。

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例如,完善与公安派出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等,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信息的实时、全面掌握,畅通信息来源渠道。

三是要将各项制度和文件落到实处,严格按照与公安机关会签的文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定期到驻所办公室办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侦查监督科会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侦查监督的工作职责,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现状,认真分析和反思侦查监督工作中客观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深入研究和探索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和途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创新监督机制,有力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监督实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结合。